原告:双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艾文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ZHANGL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琼,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芳,女。
原告双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双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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