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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双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艾文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ZHANGL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琼,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芳,女。
  原告双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双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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