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寻
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与双进协议将双进的1.4亩的荒地和位于靖边县永宁路47号巷道内土地面积为1.5亩的宅基地以27000元卖给某某甲和某某乙,其中7000元地款某某甲以3分的利息给双进写了贷款条据。2001年双进将某某甲及某某乙起诉至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6日靖边县人民法院对双方买卖宅基地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双方买卖土地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土地由双进收回,并退还购地款。某某甲、某某乙不服判决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判决双进向某某甲、某某乙支付购房款及利息18500元,某某甲与某某乙不愿接受法院判决,2018年某某甲就此事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审请法律监督,2018年9月3日榆林市检察院受理了某某甲的申请,同年9月7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材料尚未调齐为由中止调查,2018年8月份双进在位于靖边县永宁路47号巷道内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时某某甲因未收到购房款及利息,且认为此案已启用了法律监督程序遂五次到工地上进行辱骂,睡在工地,阻挡工人施工,并将自己家的藏獒拉到工地进行阻挡,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期间西郊派出所四次出警处理。
被害人谅解了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且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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