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帝豪陶瓷有限公司
李文平(黑龙江同仁律师事务所)
沈为生
温桂香
原告双鸭山市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畜牧局住宅楼1-1号。
法定代表人任邦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平,女,黑龙江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为生,男,54岁。
被告温桂香,女,50岁。
原告双鸭山市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帝豪公司)诉被告温桂香、沈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鸭山市帝豪陶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平、沈为生到庭参加诉讼,温桂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欠款事实存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帝豪公司主张二被告拖欠瓷砖款人民币4.2万元并由二被告出具欠据的事实存在,二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借款的返还期限,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双方对借款的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故帝豪公司可以催告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为生、温桂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双鸭山市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人民币4.2万元。
案件受理费850.00元(原告帝豪公司已预交),由沈为生、温桂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欠款事实存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帝豪公司主张二被告拖欠瓷砖款人民币4.2万元并由二被告出具欠据的事实存在,二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借款的返还期限,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双方对借款的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故帝豪公司可以催告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为生、温桂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双鸭山市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人民币4.2万元。
案件受理费850.00元(原告帝豪公司已预交),由沈为生、温桂香承担。
审判长:蒋翠霞
审判员:冯志芹
审判员:尹跃华
书记员:白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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