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鼎检二部刑变诉〔202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以鼎检二部刑诉〔2020〕12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鼎检二部刑诉〔2020〕12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
2017年6月间,被告人方某某指使陈某甲找到陈某乙,以陈某乙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周某某帮助被告人方某某在福鼎市注册了福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后,周某某将“***公司”公司设立时向福鼎市税务局申领的金税盘、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等相关材料交与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方某某随后便将该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60000元人民币出售给“胖哥”,致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58264.15元,税额41790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证明、福鼎市税务局的复函等书证;
2. 证人万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雒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短视频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鼎检二部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锋华
检察官助理 王 森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 随案卷宗伍册、补充材料柒页。
3. 随案移送涉案苹果7plus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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