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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古某某,曾用名古某某,男,生于********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7********003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地德江县**街道*******号(也即现住地),农民。1985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先后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年;2002年4月30日再因犯盗窃罪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9月9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在玉水街道玉水路微企创业园红绿灯处,张贴房屋出租的广告时,见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摩托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遂将车主吴*雪停放于此的这辆电动摩托车挪动二十米距离。4月3日凌晨3时许,古某某张贴完广告后,来到该电动摩托车处,见四周无人,将该电动摩托车推回家中,停放堂屋并用被单遮住。

2020年4月7日11时许,车主吴*雪见其电动摩托车车被盗后报案。同日,民警经侦查锁定古某某,并在古某某家中将其所盗摩托车依法扣押,次日发还失主。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2449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古某某主动到德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贵州省松林监狱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表、被盗电动车保养票据、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②证人证言:古*兵的陈述;③被害人即失主吴*雪陈述;④被告人古某某供述和辩解;⑤鉴定意见: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⑥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由侦查人员依法调取和收集,取证程序合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因盗窃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又盗窃,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审查起诉中,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畅光

2020年5月12日 

附:1.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2.侦查卷宗1册、现场监控视频光碟1张;

3.被告人古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5121******;保证人梅*杨,电话1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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