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古某锋,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无前科。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梅,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无前科。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锋、肖某梅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古某锋独自一人来到练某平(另案处理)位于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南河村祠堂后某房屋里利用“鱼虾蟹”设赌,规定每盘每人至少下注10元,最高下注100元,以中一赔二的方式,由古某锋独自摇骰子及赔食,现场有丘某荣等人参赌,大约设赌两个多小时后结束赌博。
2019年12月2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古某锋与其妻子肖某梅再次来到练某平位于磐东街道南河村祠堂后某房屋。现场由被告人古某锋负责摇骰子,被告人肖某梅帮助赔食,规定赌注最低10元,封顶100元,每盘板面200元或400元不等。当晚有练某平、曹某志、钟某华、丘某荣、钱某平、肖某仁、钟某华、钟某明等人在现场参赌,被告人古某锋、肖某梅一直设赌至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现场扣押到“鱼虾蟹”赌具一副,现金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锋、肖某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锋、肖某梅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锋、肖某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锋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肖某梅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建春
附:
1.被告人古某锋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梅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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