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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次石也抢劫罪,古次石也、古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
上述各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高伟伟、高长勇,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古次石也,男。
指定辩护人陈吉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古次某。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日检公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次石也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古次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次石也及辩护人陈吉峰,被告人古次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赵某乙、王某及诉讼代理人高长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古次石也、古次某伙同尼克某某(另案处理)搭乘出租车从日照市东港区东兴商贸城租住处来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车辆段家属院实施盗窃。三人商定由古次某、尼克某某负责望风,由古次石也负责沿楼外墙管道爬窗入室实施盗窃。
被告人古次石也沿燃气管道爬窗进入该家属院1号楼1单元201室内,从客厅盗窃内有少数现金及其他物品的女式挎包一个。后被告人古次石也又沿管道爬窗进入该家属院1号楼4单元501室内,在盗窃的过程中被户主发现,古次石也遂通过厨房窗户爬至楼外墙的燃气管道处意欲沿管道下滑逃跑。户主赵某丙追至厨房窗户外水泥平台上,用手抓住古次石也的右胳膊。被告人古次石也为了逃跑,猛地甩了一下右胳膊挣脱开,赵某丙被从平台上甩落至地上,因左肺及脾脏破裂大失血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古次石也与古次某、尼克某某逃离现场。当逃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天成大酒店西100米路北处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盘问,被告人古次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古次石也和尼克某某逃跑。被告人古次某到案后供述了伙同古次石也等人盗窃的犯罪事实。2014年2月1日,被告人古次石也在四川省美姑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她住在日照车辆段家属院1号楼1单元201室。2014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丈夫出去批发蔬菜了,她自己一个人在家睡觉,突然觉得卧室的门开了一下,闪进一道光,她看到卧室门口有一个人影,就喊了一声“谁呀”,那人转身就走了,当时她也没敢出去追。过了一会,她起床开了灯,发现厨房的窗户是敞开的,她就关上窗户,回到卧室发现手挎包不见了,里面有学车的资料和不到100元零钱。5点左右丈夫回来,她就说家里进人了,她的手挎包不见了,让他出去找找。结果她丈夫在她家楼东侧拐角处找到了挎包,里面的材料还在,钱没有了。
2、被害人徐某陈述,她住在日照车辆段家属院1号楼4单元501室。2014年1月21日晚上她和丈夫赵某丙九点多就睡了,睡觉的时候房门反锁,卧室门敞着,窗户关没关忘记了。她睡在靠卧室门那一侧,赵某丙睡在南侧,床头柜上有手机、钥匙及手机充电器、LED台灯等。凌晨,她醒了,发现卧室有人,当时就认为进来小偷了,就“啊”了一声,跟赵某丙说有人,小偷就往外跑,赵某丙掀开被子只穿着内裤,光着脚就往外追出了卧室,她赶紧穿衣服起床,等她到厨房时,发现厨房窗子开着,没人了。赵某丙也不见了。她当时就觉得赵某丙可能掉下去了。她就跑回卧室,拿着手机、钥匙、手电筒,还拿了一把水果刀,打了“110”,然后下楼。来到楼下,她发现赵某丙光穿着内裤躺在地上,头朝西,平躺着,光“啊呀”,不动,她就把自己身上披的衣服往赵某丙身上披,赵某丙用手往外推,也没说话,她慢慢把赵某丙扶起来,打了120电话,然后送到市医院抢救。在医院检查的时候赵某丙盯着她说“我不敢了”。还证实,在她穿衣服的过程中,听见好像是厨房传来像是打斗的“咕咚、咕咚”的声音,也就几秒钟,然后就没声音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证实,他在日照市东兴商贸城四楼从事日租房生意。2014年1月19日一操外地口音的男青年要租房,便给其开了六号房间,后来该青年又开了四号房间。1月22日凌晨,他从监控上看到有四个陌生人从店内外出,他去询问,对方说是住四号房间的、与六号房间一起的,饿了下去买东西吃。后来警察来陆陆续续在他店里抓了不少人,具体情况不了解。
2、证人吉木某某证实,2014年1月份,他和的日某某一起到日照准备低价收购老乡偷来的手机,的日某某找到偷东西的老乡后,他和的日某某住到了日照市东兴商贸城一个旅馆。
3、证人的日某某证实,他和古次某、古次石也、吉木某某等人住在东兴商贸城四楼的宾馆。2014年1月22日,古次石也、古次某和尼克某某凌晨一两点钟出去盗窃。早晨五点左右,古次石也打电话说古次某被警察抓住。
(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1、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开公(刑)勘(2014)K3711050000002014010021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第一次作案现场位于日照车辆段家属院1号楼1单元201室。车辆段家属院东侧为北京路,南侧为东南李村居民楼区,西侧为煤场,北侧为火车道。201室为三室一厅一厨一卫布局,经勘查未见异常。
2、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开公(刑)勘(2014)K3711050000002014010020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第二次作案现场位于日照车辆段家属院1号楼4单元501室。501室位于5楼东户,北边为厨房,大小160厘米×310厘米,厨房北墙上距西墙70厘米、距地面90厘米为窗户,窗户为铝合金玻璃窗,大小为148厘米×148厘米,窗拉开62厘米,外窗台宽10厘米,窗台外有一水泥平台,宽44厘米,长200厘米,高25厘米,东、北、西侧为铁栏杆,南侧靠窗台下方墙壁,平台内东侧有一黑色花盆一个,花盆内及花盆西侧见蓝色布帮平底布鞋一双(已提取),内窗台宽10厘米,距东沿57厘米见鞋底擦痕。
(四)鉴定意见
1、日照市公安局出具的(日)公(刑)鉴(DNA)字(2014)020号DNA检验报告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2014)47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比对,从被害人赵某丙家厨房北窗外平台上提取的蓝色布帮平底鞋附着物检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古次石也的STR分型,不包含古次某、的日小虎、吉木医生等人的STR分型。
2、日照市公安局出具的(2014)日公东法尸鉴字1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赵某丙体表左季肋区、右腋下、右侧腹部、脐部广泛表皮损伤,左侧腋后线第3-9肋骨骨折,左肺及脾脏破裂,尸表损伤较轻,内部损伤严重,符合高坠伤作用形成;尸斑较淡,球睑结合膜苍白,口唇苍白,胸腹部损伤致左侧腋后线第3-9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左肺下叶及脾脏破裂,胸腹腔大量积血。鉴定意见为被害人赵某丙系左肺及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五)物证
侦查人员从被害人赵某丙家厨房北窗外平台上提取的蓝色布帮平底鞋一双当庭出示,经辨认,被告人古次石也确认系其作案时所穿的鞋子。
(六)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徐某于2014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报警;当日凌晨3时52分许,被告人古次石也、古次某及尼克某某作案后逃至日照市大连路天成大酒店西100米路北,巡逻民警发现该三人形迹可疑,上前盘问,三人四处逃散,民警将古次某抓获。古次石也与尼克某某逃跑。古次某归案后供述了伙同古次石也等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同年2月1日,在四川省美姑县警方的配合下,被告人古次石也被抓获归案。
2、被告人古次石也、古次某的户籍证明及被害人赵某丙的户籍证明分别证实各自的身份情况。
(七)视听资料
侦查机关制作的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古次石也的讯问情况及古次石也指认作案现场情况。
(八)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古次石也在侦查阶段供述,2014年元旦后,他从四川来到日照与古次某等人住在一起。2014年1月22日凌晨,他和古次某、尼克某某出来准备爬楼盗窃,他们来到日照开发区的一个小区(日照车辆段家属院)后,看到一栋楼的二楼一户北侧的一扇窗户开着一点,由古次某和尼克某某在楼下给他望风,他沿着管子爬上去拉开这家的窗户钻进厨房,打开随身携带的小手电开始找东西,在客厅发现一个女式包,这时这家里有个女的吆喝了一声,他就拿着包从厨房钻出来顺着管子爬下来,他翻了一下包,发现里面只有几块钱,钱太少就没拿,这时古次某和尼克某某也过来,尼克某某翻了翻包发现没钱,就把包扔在这楼东侧拐角的地方。接着他们又往里走了一两个楼栋后发现一户五楼的住户没有装防盗窗且窗子开了一点,他们就打算偷这家,古次某和尼克某某在下面望风,他沿着铁管子爬到五楼,窗子外面有一个平台,平台的边缘用铁栅栏围了一圈,他怕进屋后有声音,就把鞋子脱下放在平台上,然后打开窗子进了这家的厨房,随后用手电筒照着进了客厅,在客厅转了一圈没发现值钱的东西后进了卧室,卧室门没关,床上一男一女在睡觉,女的睡在靠卧室门的一边,男的睡在里面,男的头顶附近放了一个白色四方形手机移动电源,他想偷走,在拔充电器时弄出了声音,女的醒了,并“啊”了一声,他就跑出卧室直奔厨房,打算从厨房逃跑。他跑到厨房时,男主人从卧室追出来,他当时紧张想快点跑,就从厨房钻出去,鞋子也没穿就扒着铁管子打算滑下去,这时男主人也到追到厨房,他沿着铁管子往下滑到手抓着铁管的位置和他的头跟窗外铁栅栏围成平台平行的时候,男主人跳到窗子外的平台上,一只手抓住他右胳膊小手臂,为了逃跑,他就猛地甩了一下右胳膊把男主人挣脱开,甩开的时候男主人从平台上掉下去了,紧接着他就听见“嘭”的一声,应该是男主人摔在地上的声音,他就沿着铁管子很快滑了下来,发现男主人趴在地上不动了,只穿了一条内裤,他就叫着尼克某某和古次某跑了。他们三人出来小区沿着一条大路走时,被巡逻的警察拦住,古次某被抓,他和尼克某某跑了。后来他就去了临沂、西安,从西安回了四川老家。
2、被告人古次某供述,2014年1月22日凌晨,古次石也带着他和尼克某某出去爬楼入户偷东西。他们三人来到日照一个小区,这个小区的楼有点破旧,他们走到小区最后一排楼后面,他在一个十字路口附近负责望风,古次石也和尼克某某爬楼偷东西。他等了大约半个多小时后,古次石也和尼克某某跑过来看见他说“快跑,被人家发现了”,他就跟在后面跑,但没见有人追。他们从小区出来沿着一条路跑,后又右拐来到一条大路上,没跑多远,他就被警察抓住了,古次石也和尼克某某跑了。
另查明,因被告人古次石也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赵某丙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如下经济损失:丧葬费23193元,误工费1161.6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25354.6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次石也、古次某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古次石也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用力甩臂挣脱,致被害人从五楼坠落身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古次石也“系被害人自己掉下来”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古次石也在侦查机关供述被害人抓住其手臂后为了挣脱,古次石也用力将被害人甩开,致被害人从五楼坠落,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而且庭审中予以播放,被告人古次石也对与以前供述不同的当庭辩解并没有提出合理理由,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支持,故对古次石也关于被害人自己掉下来的当庭辩解不予采纳。被害人为抓捕古次石也,在厨房窗户外平台上抓住古次石也的手臂,被告人古次石也置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予不顾,仍然用力甩臂挣脱,放任被害人被甩落楼下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况且该行为发生在盗窃后逃跑抗拒抓捕的过程中,被告人古次石也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古次石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古次石也爬窗入室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古次某帮助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次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与他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次石也一人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因被告人古次石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3193元,误工费1161.6元,交通费1000元,被告人古次石也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其它损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范围,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人古次某仅对其共同参与的盗窃犯罪承担责任,对于被告人古次石也超出盗窃犯罪以外的抢劫罪不承担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古次某赔偿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古次石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千元。
二、被告人古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三、被告人古次石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经济损失共计25354.6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对被告人古次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苗自富 人民陪审员  路为永 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

书记员:佟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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