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句容市兄弟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西环路01幢1-4号。
法定代表人:王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生,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原告句容市兄弟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句容市兄弟钢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句容市兄弟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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