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仁灵,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二光,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瑞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6107号一审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名庭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6107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澳瑞公司虽然公证了名庭公司的官方网站,但在网站中并没有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作品,也没有相关下载链接,故本案不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而名庭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澳瑞公司以名庭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澳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澳瑞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属一审法院辖区。名庭公司所称其网站上没有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作品,属实体审查内容,本院在此不予审理。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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