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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尚颀汽车产业并购成长投资合伙企业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伟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台州尚颀汽车产业并购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朱恺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囝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钟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钟伟,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台州尚颀汽车产业并购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伟因股权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99,374.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伟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99,374.3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台州尚颀汽车产业并购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俞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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