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尚颀汽车产业并购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朱恺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囝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钟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钟伟,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台州尚颀汽车产业并购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伟因股权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99,374.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伟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99,374.3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台州尚颀汽车产业并购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俞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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