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九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其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易存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大影。
申请人台州市九轩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易存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887,30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易存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87,30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4,956元,由申请人台州市九轩塑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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