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工业园区园和路。
法定代表人:高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二光,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新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赵纪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台州新名庭家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26107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台州新名庭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2019年12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新名庭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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