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会敏
书记员: 申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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