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义,男,195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同昊,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程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斌。
被告:程向辉,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斌。
原告史义与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程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00元;二、判令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141,032元(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三、请求判令被告程向辉对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路港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合作,且与被告程向辉是朋友。原告在与被告路港公司往来中,陆续向被告路港公司提供七笔借款,均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路港公司或被告程向辉账户,用于被告路港公司经营周转及支付员工工资等。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被告路港公司陆续支付了原告部分利息。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对双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了对账和确认,并制定了还款计划,被告程向辉对被告路港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史义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XXXXXXX元(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合计人民币XXXXXXXX元。付款方式:由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XXXXXXX元,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600万元;
二、被告程向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上述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未付余款一并申请执行,且两被告应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以未付款为基数,以月利率1.5%计算利息);
四、诉讼费4672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在2020年1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沈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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