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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传聪与高钱云、史鑫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8686号
  原告:史传聪,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钱云,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史鑫龙,男,200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传聪与被告高钱云、史鑫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传聪与被告高钱云的离婚纠纷现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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