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向科,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商洛市人,住商洛市商州区,农民。2011年2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海荣,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2011年2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波波,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商洛市人,住商洛市商州区,农民。2011年2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彭松俊,曾用名杜强,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通江县人,住通江县,农民。2011年2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向科、李海荣、史波波、彭松俊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向科、李海荣、史波波、彭松俊及其被告人李海荣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7日晚,被告人史向科以介绍工作为由将段某(16岁)骗至本市雁塔区西等驾坡村鑫龙招待所,2月8日,史向科伙同被告人彭松俊、史波波采用殴打等手段逼迫段某卖淫,同年2月10日,史向科将段某带到被告人李海荣经营的位于本市雁塔区陆家寨的金海湾浴场卖淫,当日段某在李海荣的安排下卖淫两次。2月11日14时48分,段某给朋友王某1发手机短信求救,史向科、史波波、彭松俊在西安市西等驾坡村鑫龙招待所105房间被抓获,当日16时许,段某被公安民警解救;22时许,李海荣在金海湾浴场被抓获。经查明,史向科于2010年下半年先后将史某(17岁)、王某2(18岁)、王某3(17岁)等人介绍到李海荣的金海湾浴场卖淫。此外,李海荣还容留张某(17岁)、邓某(17岁)、李某(17岁)等人在金海湾浴场卖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向科、李海荣、史波波、彭松俊及被告人李海荣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账本复印材料、手机短信照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段某陈述;4、证人王某1、史某、王某2、王某3、张某、邓某、李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史向科、李海荣、史波波、彭松俊供述与辩解;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向科、史波波、彭松俊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史向科还介绍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海荣介绍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史向科介绍三人卖淫,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史向科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海荣容留多人卖淫,多次容留他人卖淫,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惩处;被告人彭松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荣的辩护人辩称李海荣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辩称李海荣之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无法律规定之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明确规定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属于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而本案被告人李海荣容留、介绍七人进行了多次的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法律对多人和多次的规定,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向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海荣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史波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
四、被告人彭松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鹏
人民陪审员 张有利
人民陪审员 张晓慧
书记员: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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