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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奕与潘长晓、龚保琴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史奕,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长晓,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龚保琴,女,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潘隽,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凡,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奕诉被告潘长晓、龚保琴、潘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以被告潘长晓对涉案房屋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潘长晓现对涉案房屋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本案必须以所有权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所有权确认之诉案件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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