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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钱与陆某某、罗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学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史学钱与被告陆某某、罗某某、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史学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史学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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