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史建超与杨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史建超,男,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美林,女,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史建超与被告杨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建超撤诉。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田  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