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建超,男,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美林,女,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史建超与被告杨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建超撤诉。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田 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