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慧芳,女,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彭盼,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韬,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伟。
委托代理人牛卫航,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会籍合同》。2019年2月15日,原告至被告凯德星贸中心店健身,原告在健身过程中受伤。2019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史慧芳人民币15.5万元;
二、双方今后无涉;
三、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计1,262.50元,由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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