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琳琳,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殷良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杰,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上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李梦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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