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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承锦与上海韶山冲湘菜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琳琳,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殷良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杰,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上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李梦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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