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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华与张荣根、周度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史文华,女,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荣根,男,1940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周度囡,女,194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文华诉被申请人张荣根、周度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荣根、周度囡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荣根、周度囡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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