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云,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俞春芬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诉。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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