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申请人史某某诉被申请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史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陈某某的财产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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