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无棣县**街道**村**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无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5日22时30分许,史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史庵村西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对行史立帅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史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足,采血时使用的消毒液来源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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