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大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5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大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5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夫妇以牟利为目的,分别在平山县城西街村临街一间门脸房开设足疗店接待嫖客,在附近胡同一处民房内设置卖淫场所,采用安排、制定价格、提供住所等方式,介绍容留多名卖淫女卖淫,并与卖淫女三七分成,共获利4万余元。2020年5月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三名卖淫女、一名嫖娼人员及大量避孕套、湿巾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容留多名卖淫女卖淫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卫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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