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福昌,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1,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代理人:高2(系高1之兄),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史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申请人史某某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史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诉。
审判员:李 敏
书记员:武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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