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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高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史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福昌,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1,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代理人:高2(系高1之兄),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史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申请人史某某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史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诉。
  

审判员:李  敏

书记员:武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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