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路**巷**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新**号车在库尔勒市**小区停车场内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小区入口消防通道时,因车辆停放位置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报警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2020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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