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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史**,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16时30分,被告人史**酒后驾驶号牌为云D*****的二轮摩托车行至罗平县**乡**线**公里***米路段时与行人张**相撞,造成张**与史**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史**静脉血样送检,结论为史**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9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受害人张**的陈述;3.证人李**的证言;4.被告人史**的供述;5.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5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史**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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