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Z4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河南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1日20时50分许,史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007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镇王寨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史超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史某某血样登记、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宋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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