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园**村**组**号。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证情况:A2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红色大阳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宁条梁镇聚元酒店出发,行驶至宁条梁镇汽车站向西2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史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5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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