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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村,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塔北路**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因被告人史某某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20年12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列为网上逃犯,2020年12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6分许,被告人史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H*****号小客车经焦作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牛庄转盘东2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25.5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伟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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