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左云县**镇**路**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史某某在大同火车站阻碍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某某派出所正在执行巡查任务的警察张海、樊某某、邓某某等人执行公务,并将被害人张海胸部抓伤,樊某某头右耳后部及肩部咬伤,郑某某右手骨折。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樊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振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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