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期间,在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北方物资回收公司院内,被告人史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向其出售的150余快电瓶系犯罪所得而仍然收购,收购价格为每公斤5元至每公斤7.2元不等, 被告人史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刘某某18000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艳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滨源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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