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9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00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宝鸡市渭滨区**村**号楼**号。199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12时许,在本市金台区市民中心孵化商城一楼美食城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宏博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4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页证据若干;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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