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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非法拘禁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伍某甲(已起诉)是西安甲公司(下称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是伍某甲的朋友。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下称乙公司)合作,乙公司主要业务是办理抵押贷款,甲公司给乙公司在西安招揽客户,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在客户出现逾期时催收客户还款。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熊某某以其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幢*室作抵押,与乙公司工作人员梁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90万元,期限一年。因熊某某未能按时支付利息,2019年1月,伍某甲安排史某某、伍某乙向熊某某催收利息,熊某某仍未能还款。2019年2月12日17时许,伍某甲让伍某乙、史某某将熊某某叫到甲公司,要求熊某某筹钱还款。至次日凌晨,熊某某仍未筹到资金,伍某乙、史某某带熊某某吃过饭后,三人一起来到熊某某在本市雁塔区*路*号*小区熊某某的住所,熊某某睡在卧室,伍某乙和史某某睡在客厅。2月13日8时许,伍某乙、史某某带熊某某到其单位请假后,再次带熊某某到甲公司,继续要求熊某某筹钱还款。2月13日下午,伍某甲要求熊某某出售抵押房产还款,被熊某某拒绝。随后,伍某甲让甲公司员工答某某(已做不起诉)贴身跟随熊某某,迫使其还款。答某某采取跟随、贴靠、同吃同住的方式一直跟随熊某某,直至2月19日熊某某同意出售抵押房产还款,答某某才不再跟随。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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