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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亮与郭敏、史惟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史海亮,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娣,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敏,女,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惟正,男,1996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史海亮诉被告郭敏、史惟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史海亮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并表示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臧佳俊

书记员:刘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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