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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胡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紫荆关镇君玉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紫荆关镇紫荆关村,村民。

史某某与胡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永刚

书记员: 王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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