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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5.82万元,后于2019年6月28日将诉请变更为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3,464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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