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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韩某与上海奇逸啤酒有限公司、许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铮,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爱,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爱,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逸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韩某与被告许某某、上海奇逸啤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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