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某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张玉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刁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张玉华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19年7月7日,原告史某某以愿意与被告协商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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