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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闵某某、倪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倪永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闵某某、倪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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