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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张某、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史某与被告张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以唐山鸿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招聘出国务工人员,被告张某收取原告出国劳务费用的事实清楚。被告张某对外宣传的招聘简章上明确表示,如因公司原因或使馆因素造成拒签,未能派送出境的费用全部返还。现该公司已注销登记,被告张某、李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应承担退还原告费用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史某人民币2.1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二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秀艳 人民陪审员  田顺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宁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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