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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1与史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史1,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2,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史1与被告史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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