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乃琴,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陈进国(系原告丈夫),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梓敬,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志懿,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达,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华庆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平,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乃琴与被告陈达、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叶乃琴于2019年5月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乃琴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乃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乃琴负担。
审判员:范 萍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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