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乐平,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上海方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小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营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叶乐平申请上海方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叶乐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方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叶乐平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叶乐平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方大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先君
书记员:刘 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