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亚萍,女,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亚萍与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未来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叶亚萍诉称,其于网络搜索到鑫未来公司的“红桃兔奶茶”招商项目,经联系,其于2019年3月12日到鑫未来公司洽谈付了10万元,后叶亚萍提出要了解鑫未来公司的经营情况、直营店和加盟店等情况,但鑫未来公司不予以正面回答,也不与叶亚萍签订合同或退款。鉴于双方未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鑫未来公司收取叶亚萍的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叶亚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鑫未来公司返还1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鑫未来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仅凭鑫未来公司出具给叶亚萍的收款单上载明的信息(即“收款项目:红桃兔-代理”“款项来源:前场_合同款”),无法确定双方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故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鑫未来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璐旸
书记员:俞海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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