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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亚萍与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亚萍,女,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亚萍与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未来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叶亚萍诉称,其于网络搜索到鑫未来公司的“红桃兔奶茶”招商项目,经联系,其于2019年3月12日到鑫未来公司洽谈付了10万元,后叶亚萍提出要了解鑫未来公司的经营情况、直营店和加盟店等情况,但鑫未来公司不予以正面回答,也不与叶亚萍签订合同或退款。鉴于双方未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鑫未来公司收取叶亚萍的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叶亚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鑫未来公司返还1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鑫未来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仅凭鑫未来公司出具给叶亚萍的收款单上载明的信息(即“收款项目:红桃兔-代理”“款项来源:前场_合同款”),无法确定双方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故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鑫未来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璐旸

书记员:俞海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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