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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佩芳与格瑞纳挤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佩芳,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松隐镇南星村松隐9组307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俪雯,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瑞纳挤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银都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HerbertLandschuetz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佩芳与被告格瑞纳挤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佩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俪雯,被告格瑞纳挤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佩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6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8,00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05年7月14日起在被告处工作,从事车间抛光岗位。2011年7月14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8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但未告知原告理由。原告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支付原告赔偿金。为此,原告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
  格瑞纳挤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解除原告是因为原告在职期间有严重的盗窃行为,无论是基于公司的规定还是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这都是严重违纪行为。被告就此事与原告进行过沟通,原告也承认其有盗窃行为,故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支付原告赔偿金。关于年休假,原告累计工作年限没有达到20年,故每年可享受的法定年休假为10天,被告另外给予原告5天福利年假,原告2017年已休年休假12天,2018年已休年休假18.5天,法定年休假均已休完,故不同意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5年7月14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车间抛光岗位。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1年7月14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税前工资为2,300元,个人所得税由被告代扣代缴。被告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当月整月工资。
  2018年8月,案外人张某某向被告寄送举报信,主要内载:“本人用实名制来举报揭发你们现在,在职职工叶佩芳偷窃行为,我是叶佩芳老公张某某,莘庄工业区长久居民,于2018年6月26日离婚……10年来我看到的偷回来的东西有铜条、铜块、圆柱铜,有几百公斤、擦机床的抹布10年来可以用卡车装一车,电工用的黑胶布和透明封箱胶带数不清,离婚时这些偷来的赃物一部分卖掉,一部分搬到她娘家金山……”。
  2018年8月31日上午,被告找原告面谈,面谈录音书面整理资料内载:“女(即原告):虽然这些是不值钱,但是我这样拿一点的话,是我不对,虽然是几根铜管,当初他叫我拿的是……还有剪刀啊,拿回家又没作用,一扔,我都没心思,什么时候拿的我都不知道,都忘记了,然后他有心思就这样藏起来了……然后透明胶没这么多,我是拿过,因为家里粘什么盒子……也不是满的一卷,用剩了有半卷是有的……公司(即被告):还有一个铜的圆心卷?女:就一个,他说要做那个,他说开出租车不安全,他说拿一个叫我做锤子……布你看,又不是我一个,我们都在做套袖啊围裙啊……完完全全拿的都放在家里,就这么一点,什么都没有的……公司:所以公司这一块的话,这种事情肯定是不能容忍的。不管就是说,你说拿就那么一点东西也好,抹布啊铜条啊也好,关于这个行为的话肯定是不能容忍的……然后,你想中国人嘛,也是要面子的。也不好就是说,我直接一封解除信,公告。毕竟大家也要照顾到彼此的一个面子。所以说,老板这一块的意思就是说,给全你一个面子,希望你自己能够主动辞职。女:那我肯定不愿意的……那我不会自动离职的,你们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公司:像你这边,拿公司的财物的话,这样的一个行为的话,公司肯定也会采取行动的,因为这个影响实在太坏了。女:我不是说拿了好多,他也叫我拿的,是他指使我拿的,我就拿了这么一点点,回家做了什么东西,那也没必要开除吧。犯了一点错就要枪毙掉。公司:关键是按那个规定的话,像这种,那个手册,我记得,像这种都是直接开除的,可能你们不知道,我们原来也有员工因为这个走的。女:那个合同一般就是看了来名字一签就好了,都没看……看他的目的拿了是去卖的还是什么,对吧,性质不一样的……我反正,哪怕你们贴出来,我也不丢人,又不是偷拿的,我自己走肯定不会走,要么你们开除我。本来这么小小的一点事,犯一点点小错,就拿去枪毙了。公司:因为公司就是规定的这么严,也没办法的。他们也问我,你说值钱,这种值什么钱,关键是这种行为,公司是零容忍的。”同日,被告出具通告,内载:“叶佩芳:你于工作期间偷窃公司的铜条、铜块、胶布、胶带等物品,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10.2条及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管理层开会讨论:现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金。请今天下午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原告实际工作至2018年8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该日解除。
  2018年9月6日,原告就本案诉请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5195号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前夫张某某婚姻有问题,检举信是其前夫为了恶意陷害其而写。被告人事找其谈话属实,但谈话内容其已不记得。2018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事通知原告不用再来上班,原告询问原因,人事未告知,原告随即气愤离开,次日门卫就不让原告进公司了。原告认为,其从公司拿走的只是公司用剩下的一些废料,是小事情,被告据此解除原告,原告不同意,且原告也没有收到过解除通告。另,原告并不清楚员工手册的内容,被告也没有提供原告曾阅读、签收或看到过员工手册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员工手册对原告具有约束力,也无法证明原告拿走废料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应当解除合同。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的制订经过了民主程序。原告提供了原告原同事向其发送公司员工手册文件的微信截屏,欲证明员工手册的公布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被告在原告在职期间并未送达过员工手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屏表示,即使属实,也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既然是公告,公司常态性的信息也会不断更新。员工手册被告于2017年6月就在钉钉软件上进行了公告,且员工的考勤、加班申请及统计等也均是在钉钉软件上进行操作的,原告作为老员工,不可能没有钉钉软件,故原告也不可能不知道员工手册的内容。关于偷窃行为,员工手册中并没有规定有警告等前置处理程序,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通知被告在作出解除处理的当天即当面向原告送达,但原告拒签,后原告通过钉钉软件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但原告没有回复,随后被告又通过顺丰快递向原告邮寄解除通知,但原告拒收。被告为此提供了员工手册以及钉钉软件上发布的员工手册展开页面的截图、解除通告及快递单、钉钉软件发送的解除通告。其中,钉钉软件显示员工手册的发布时间为2017年6月1日14:32,员工手册第10.2条员工惩罚规定,偷窃他人或公司财物的违纪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钉钉软件发送解除通告的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15:40;快递单显示的寄送日期分别为2018年9月5日、9月6日,快递退件封面上记载为拒收,经当庭拆启退件,内为解除通告。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该证据均不认可,称其没有签收过员工手册,也从未看到过员工手册。公司员工手册文件公布在钉钉软件上,但原告没有该软件,故其对此并不清楚。其在钉钉软件中的休假申请是别人帮原告下载钉钉软件后操作的,但因原告文化水平低不会操作,故后来将软件卸载了。钉钉软件上的解除通告没有看到过。原告确认快递单上的收件人地址及电话是原告本人的,但称其并没有接到过快递的电话。
  就年休假一节,原告称,其工龄已超过20年,故每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15天,现其2017年已休年休假12天,2018年已休年休假6天又3.5小时,据此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对此则称,经其核实,原告工作年限并未达到20年,故每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10天,另有5天公司给予的福利年假。原告2017年已休年休假12天,2018年实际已休年休假18.5天,考虑到诉累,被告确认原告2018年已休年休假为仲裁根据原告自述所查明的6天又3.5小时。本院限期原告提供其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证据,但原告庭后表示无法提供。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银行明细、举报信、面谈录音书面整理资料、通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工作期间偷窃公司的铜条、铜块、胶布、胶带等物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于2018年8月31日对原告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告为证明原告存在上述严重违纪行为,提供了举报信、面谈录音及书面整理资料、照片等证据材料。根据被告提供的该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确存在偷窃公司铜条、铜块、胶布、胶带等物品的行为。根据被告员工手册之规定,员工偷窃他人或公司财物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而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员工手册已于2017年6月在钉钉软件上进行了公布,原告称其没有钉钉软件,故对该软件上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不知晓,然证据显示原告2018年通过钉钉软件申请过年休假,故原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依据员工手册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依据。即使如原告所述,其并不知晓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原告上述偷窃行为也违背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综上,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8,000元之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故其可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为每年15天。然,在本院限期原告提供其累计工作满20年的证据并告知逾期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原告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该方面的证据,故原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根据被告所述,确认原告每年可享受的法定年休假为10天,另有5天福利年假。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原告2017年已休年休假12天,2018年已休年休假6天又3.5小时。据此,原告2017年度的法定年休假以及2018年度的折算法定年休假均已享受完毕,故原告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依据。综上,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佩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叶佩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海英

书记员:陈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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