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绪川,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叶俊与被告刘绪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1,012.50元(原告已预交1,012.50元),由原告叶俊负担。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沈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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