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元,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杰,男。
被告:上海颐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
原告叶元与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颐朵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叶元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元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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